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业务操作规范
一、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包括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2、企业实行A类管理,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

 3、企业内部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要有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的进口、出口、入库、生产单耗、损耗残次品记录等联网管理所必须的数据,提供满足管理部门对备案、中期核查和核销监管要求的查询与统计功能。

 (2)企业计算机系统向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提供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与企业保存的原始单据、实物相符,企业对此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能按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监管要求提供计算机物流管理原始数据及归并数据,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

 5、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二、所需材料

 1、申请联网监管的报告(一式两份);

 2、《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及业务范围清单(一式两份);

 3、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合格证明;

 4、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

 5、《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复印件);

 6、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查帐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7、上年度经批准报核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

 8、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已作归并的进口料件、国内购料、出口制成品的品名、数量、总值等)报告;

 9、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出具的《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10、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企业端联网监管系统、及其计算机系统开发和维护公司的简要材料;

 12、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程序

 1、企业向审批机关提出联网监管资质申请并到市EDI中心进行联网监管技术核查;

 2、通过审查后,审批机关出具《外经贸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通知书》;

 3、企业凭《通知书》到电子大厦安装外经贸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系统并从系统发送业务批准证申请;

 4、审批机关审批通过后出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备注:去年加工贸易出口超3000万美元(含深加工结转)的企业和市属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处,加工贸易出口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的审批机关为市当地外经贸局。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办 广州市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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