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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情况
广州拥有丰富的人力资源。广州产业结构完整,门类齐全,工业、商业及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为各地各类型人才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除了本地人力资源充足,每年还吸引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优秀人才,有院士、博士、硕士、学士,还有大量具有丰富工作经验、技术熟练的劳动者。目前广州的人才经济资源总量约98万人;近年来,仅通过南方人才市场的人才交流量平均每年约30万人。广州正以其发展速度快、发展前景好、创业环境优的优势不断吸引着大量国内外各类人才,完全可以满足不同企业对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
1.1.中高级人才
广州是中国智力资源最为密集的城市之一,是华南地区的科技教育中心。
广州地区高等院校特点:
学科、专业设置齐全,几乎涵盖了国家颁布的所有学科和专业;
包揽了全省高校的15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和6个国家级工程中心,拥有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24个;
拥有博士点151个;研究生培养单位22个,在学研究生约2.04万人;
教师队伍规模庞大;
每年源源不断地为各行各业输送各类型毕业生约8万人;
普通高等院校39所,在校学生约29.9万人;
成人高等学校25所,在校学生约18.38万人;
广州科技事业不断发展,科研力量雄厚,人力层次多样,资源丰富。汇集了广东省80%的科技人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约41.5万人;独立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共192个,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约1.9万人。已与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0多家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学术团体建立了合作关系。
1.2.普通劳动力
广州目前有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近200所,在校学生约21.6万人,可提供具有简单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另外,由于广州是华南地区的工业制造中心,每年都吸引了大批国内其他地区的劳动力来广州创业。
2.人力资源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享有充分的人事管理自主权,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聘用、辞退员工,支持员工建立工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2.1.人力资源有关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2.2.人员招聘
管理层的任免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可由中方或外方投资者担任。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层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正、副总经理依照企业章程赋予的职权任免各部门负责人,并按《劳动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决定员工的聘用、辞退、升职和工资待遇等。
普通员工的招聘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的需要,自行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和工资分配方案。
企业招聘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聘手续。
企业招聘员工,劳资双方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鉴证手续。
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外地人才进入广州就业的规定
博士后到广州就业的,由市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给予安家费补助;博士、博士后进入广州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免公务员录用考试。
紧缺专业毕业的研究生,经市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先落户广州,后落实工作。
本科毕业生只要有单位录用接收并上报计划,就可以办理落户广州的手续,不受名额限制。
属于广州市人事局所列出的准入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只要用人单位有需求并纳入用人计划,就可以进入广州就业。
2.3.工资待遇计划
工资与工时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工资形式、工资标准和奖金、津贴制度,但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实行的最低标准(2003年度为人民币510元)。
《劳动法》规定企业执行的工时制度是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超时加班应按照规定发放加班工资:
企业员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和探亲、婚丧、计划生育等有薪假期,员工在职期间享受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
社会劳动保障
企业和劳动者应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缴纳有关保险费。
劳动安全
企业和劳动者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防止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4.在广州就业的外来人员管理
按有关规定,在广州就业的外来人员应当办理“暂住证”。
办理机构:街道/镇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发证机关:广州市公安局
暂住证为IC卡,记录持证人的姓名、性别、照片、指纹、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服务处所、暂住地址、护照号、学历等20多项个人信息。
3.人员出入境
3.1.外籍人士入境
持普通护照的外国人应邀来广州从事访问、考察、经商、讲学及短期交流活动的,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或外交部驻港、驻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办理签证手续。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受理市属有关单位邀请上述人员来华的签证申请。
外国人在广州就业,应由用人单位向广州市或同级劳动局申领就业许可证书。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局签发的许可证,广州市人民政府、市外办或市外经贸局等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及本国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签证。外国人持职业签证入境后30日内,持许可证书、劳动合同和本人的有效护照到劳动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简称就业证),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持有就业证与居留证的外国人方可在中国合法就业,并受法律保护。
在穗工作的外国人若居留证即将到期,因工作需要延长停留时间,凭有效的就业证和聘用单位证明,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延期手续。
3.2.港澳台人士入境与居留
港澳同胞要求在广州定居的,应当事先向市、区(县级市)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侨务部门经市公安部门同意批准后,凭市、区(县级市)侨务部门同意定居证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定居地办理常住手续,并由公安机关收缴其港澳证件。定居后的港澳同胞要求重返港澳的,按广州公民因私前往港澳条件审批。
台湾居民在广州投资设厂或在台资、“三资”企业、境外企业常驻大陆机构中受聘、任职,在广州的院校进修、求学,在内地购置住房等需经常出入的,或需在大陆居留3个月以上的台湾居民,凭有关证明,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1年或以上多次入出境有效签注。上述人员如需要在广州居留3个月以上的,可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办暂住加注手续。
3.3.国内雇员出境
3.3.1出国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雇员如需出国从事商务活动,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区(县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然后再到目的国驻广州的使、领馆办理签证。
3.3.2赴香港和澳门
外商投资企业的国内雇员如需赴港澳进行商务活动,可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商务签注。相关规定如下:
有效期为1年和3年的多次往返商务签注,主要发给申请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主要业务人员,其余企业人员可办理3个月以下(含3个月)多次有效商务签注。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先申请办理《广州市企业机构申办商务往来港澳通行证资格认定书》。符合下列任意一个条件的企业,均有资格申请:
有纳税或创汇的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纳税2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创汇30万美元以上的;
无纳税创汇或纳税创汇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减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超过50万美元且成立满2年的,或高科技企业。
受理审批机构: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县级市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初核,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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