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指南


一、备案登记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备案登记程序
1、进出口经营范围申请。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对已开业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然后再到备案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2、备案登记机关。凡依法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到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备案登记网站。企业可选择以下任何一个网站,进入网络办理备案程序:(1)http://www.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政府网站,在“网上政务大厅”中的“对外贸易管理”栏目下选择“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 );(2) http://iecms.ec.com.cn/iecms/undex.jsp(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站)。
4、备案登记操作
(1)网上提交备案登记
①企业进入上述网站后,点击页面“网上政务大厅”,在“对外贸易管理”栏目下找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并点击进入该系统;
②点击页面左侧“备案登记”链接,选择备案机关“广州市外经贸局”,点击“提交”链接,打开备案表。如选择其它备案机关,将不能在市外经贸局办理备案手续;
③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的内容(请不要漏填),并特别注意以下项目内容的填写:
——“经营者名称”为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而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住所”必须与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完全一致,而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家庭的住所;
——“经营地址”一般为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但公司另有经营场所的除外;
——“经营者名称”与“经营地址”的英文翻译必须准确、规范,否则,备案机关将不予受理;
——“组织机构代码”及“工商登记号”等重要项目必须认真填写,确保无误;
——“工商登记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备注”栏目中注明“有/无进口商品分销业务”。
④备案登记表填写完毕后应认真检查核对项目内容,确认无误后,再按“提交备案登记”。要牢记页面呈现的“登记表系统编号”,按“打印备案登记表”,下载已填写完毕的登记表。
⑤如退出后想打印多份,可点击页面左侧“打印登记表”链接,输入“登记表系统编号”,打印登记表。
⑥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在登记表背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签署本人姓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2) 报送备案登记书面材料
网上提交备案登记后,企业应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发展处报送以下备案登记书面材料(各一份):
①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④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⑤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书面材料的复印件所载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备案机关在审核上述材料时如有疑问,可要求企业出示原件,或补充相关资料。备案机关经初审后受理企业备案材料时,应告知企业经办人员领取备案登记表的时间。
(3)备案信息错误的更正
如企业网上提交的备案信息有错误,应在下载的登记表中直接用笔及时进行更正;如向备案机关报送书面资料后发现备案信息有错误的,应在备案机关通知领表之前告知备案登记机关经办人员进行更正。
(三)办理登记时限
市外经贸局自受理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书面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依据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复核其网上提交的备案登记信息内容,在统一规格的登记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四)领取备案登记表
企业应在备案机关通知的领表时间内领取已加盖备案印章的登记表。领表时必须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认真核对登记表上的信息内容,确认无误后再签收。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一)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申请颁发《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到海关制卡中心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外经贸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二)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认定手续;
(三)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
(四)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涉及以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三、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需办理工商变更的事项,请先办理工商变更);逾期未办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的程序
1、企业可依照本指南第一部分“备案登记办法”第(二)项“备案登记程序”规定的网站及程序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下载备案登记空白表;
2、在空白表上填写已变更的项目信息(未变更的项目信息不必填写);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认真阅读空白表背面条款内容,在“对外贸易经营者签字、盖章”处签署本人姓名,加盖公司印章;
4、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三)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企业应向市对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发展处报送下列变更登记书面材料(各一份)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结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补换备案登记表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广州日报》或《羊城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外经贸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外经贸局核发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发展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广州日报》或《羊城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外经贸局收到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并将注销情况书面告知企业,同时通报工商、海关、税务、外汇、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标题为“关于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请示”;收文机关为“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正文内容包括申请注销原因、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的编号等。请示需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如证书已遗失的,须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2004年7月1日前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如其中内容需要更改,则按本指南第三部分“变更登记办理程序”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2005年起不需要办理年检手续。
(三)备案登记的经办部门、办理时间、经办人员、联系方式等


承办处室: 市外经贸局对外贸易发展处
办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办理备案登记业务,但星期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除外。

经办人员: 雷忠华 020- 81096078 黎明霞 020-88902628
传 真: 020-81097902
地 址: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2楼1215室

对外贸易发展处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String after="../../templates/article3/after.jsp";%>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办 广州市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协办
Copyright © 2004 未经允许 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