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诚信宣传活动的通知
商合字[2005]46号

 

 北京、上海、辽宁、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四川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根据全国整规办、中宣部、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05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组织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诚信宣传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名称: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诚信宣传活动

 

   二、活动时间:9月14日-9月20日

 

   三、宣传重点:

   (一)对外经济合作法律法规

   (二)对外劳务合作领域商业欺诈的典型案例分析

 

   四、重点宣传地区:北京市、上海市、辽宁省、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

 

   五、活动内容:

   (一)请重点宣传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1、在省、市电视台播出有关活动的新闻节目;

   2、在省、市报刊刊登正面介绍对外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的进展情况及取得工作成果的文章,并对对外劳务合作领域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3、会同有关部门总结打击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取得的成绩。

   (二)请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行业自律,对会员企业遵守行业规范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会员企业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要依据行业规范进行处理。

   2、搜集整理对外劳务合作领域的商业欺诈案例。

   3、总结发挥外派劳务人员投诉机构的作用、妥善解决外派劳务纠纷的作法和经验。

 

   六、组织落实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重点宣传地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应高度重视此次宣传活动,组建行动小组,小组组长由主管厅(委、局)领导和主管会领导担任,并制订详细的工作计划,统一部署,有效组织实施。有关行动小组人员名单、工作计划请于9月7日前报商务部。

   (二)其他地区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领域诚信宣传活动参照本《通知》执行。

   (三)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于10月10日前将活动总结报送商务部(合作司)。

 

                              商务部办公厅

                       二00五年八月十七日

 

 

 

   抄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商务部:部领导,办公厅,合作司(5),整规办,各特派员办事处,值班,存档。

 

                             商务部办公厅

                            2005年8月19日印发

 

 (合作处摘自商务部合作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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