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 审批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加工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继续发展加工贸易,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精神,充分利用计算机现代化管理手段,使加工贸易管理更加规范、科学、高效,适应我国当今加工贸易迅速发展形势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关于印发〈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就我市开展加工贸易联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是依托外经贸、海关、企业三方的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以企业为单元,建立电子帐册,在企业进出口申报、外经贸部门审批、海关备案、货物进出口通关的加工贸易业务统计中,通过统一的数据平台,外经贸、海关部门从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企业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取审批和监管所必须的物流、财务、生产经营等数据信息,与管理部门的计算机系统相连接,使加工贸易业务从审批、备案、报关、变更、内销、结转、核销等全过程对保税货物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方法。

 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目的是实行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给守法企业以最大的便利,加强动态管理,促使企业自警自律。其核心内容是电子底帐与联网监管相结合,取代《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行“分段备案、定期报核、自动结转、联网核查”的监管模式。

 三、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统一负责全市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对年出口额(含深加工结转)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审核出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四、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开发区、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负责所属企业联网监管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审定本地区注册企业的年生产能力,并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负责对年出口额(含深加工结转)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审核出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五、凡进口料件涉及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审核出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六、联网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取消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逐个合同的审批管理,根据企业的资信和加工生产能力,审定企业的加工贸易经营范围、核销周期、进口料件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加工合同增值率;海关取消《加工贸易登记手册》,通过计算机联网监管,实行电子帐册管理。

 七、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包括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二)企业实行A类管理,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

 (三)企业内部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中,要有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的进口、出口、入库、生产单耗、损耗残次品记录等联网管理所必须的数据,提供满足管理部门对备案、中期核查和核销监管要求的查询与统计功能。

 2、企业计算机系统向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提供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与企业保存的原始单据、实物相符,企业对此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能按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监管要求提供计算机物流管理原始数据及归并数据,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六)具备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硬件配置和业务人员。

 八、申请联网监管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联网监管的报告(一式两份);

 (二)《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及业务范围清单(一式两份);

 (三)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合格证明;

 (四)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

 (五)《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查帐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七)上年度经批准报核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

 (八)年度生产计划(包括已作归并的进口料件、国内购料、出口制成品的品名、数量、总值等)报告;

 (九)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出具的《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十)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企业端联网监管系统、及其计算机系统开发和维护公司的简要材料;

 (十二)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九、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会同主管海关,对申请联网监管企业的计算机联网监管系统进行技术测试,经审核合格后应将公司资信情况、应用系统简介、功能介绍、操作说明、交换数据接口、软硬件配置要求、系统维护、服务承诺等资料以纸本和电子两种文本形式报上一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备案。

 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合同增值率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若因特殊原因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由广州市外经贸局会商外管、税务部门意见后审核确定。

 十一、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的主要归并原则:

 (一)十位HS编码、商品名称和申报计量单位都相同,规格型号不同但单价相差不大的,原则上可予以归并。

 (二)主料一般不作归并,海关从单耗、税率、贸易管制、单价等方面考虑认为需重点监管的和企业因管理需要不宜归并的商品,应不作归并处理。

 (三)归并后的料件中属主要料件的商品序号应排前。

 (四)成品除单耗一致之外原则上不作归并。

 十二、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加工贸易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的生产能力、加工合同增值率、经营范围、生产年度计划、核销情况等,核定签发《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批注进口料件总值、出口制成品总值以及核销周期。企业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核准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到海关办理备案。

 十三、企业在海关办理备案后,可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进口料件总值内实际进口料件。

 十四、当电子帐册内容需要变更,或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业务内容时,企业须填写《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申请表及其业务范围清单(一式两份),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办理核准手续,凭审批机关审核出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到海关办理变更备案。

 十五、加工贸易进口的保税料件加工制成品应全部复出口,因特殊情况需转内销的,按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关于执行〈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发[2001]346号)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可按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

 十六、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和海关的要求,每月或定期将有关物流、财务、生产经营等数据信息提交到统一的数据平台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核查。

 十七、电子帐册核销周期一般定为半年,特殊原因确需延期的,须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批准和海关备案后,予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十八、联网企业实行定期报核、分段核销、余料滚动结转制度。企业应在批准证规定的核销周期内,填报《电子帐册正式报核申请表》及其附表,包括核销周期内料件的实际进出口数量、耗用数量、余料待结转数量、料件退运数量、内销数量等数据,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同意核销后,本核销周期余料的期末数自动滚动结转到下一核销周期的期初数。

 十九、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可暂停其电子帐册:

 (一)因故停产或因其它原因暂停业务的;

 (二)未向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和海关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准确、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的;

 (三)资信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的。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可向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申请恢复计算机联网管理。

 二十、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终止其电子帐册:

 (一)企业结业终止的;

 (二)被外经贸部门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或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工商执照的;

 (三)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四)不再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

 (五)降为D类管理类别的;

 (六)被加工贸易审批机关暂停其电子帐册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合格的。

 二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的各种模式,包括封闭型保税工厂模式、标准模式、联网监管区模式、过渡模式、联网监管公共平台模式等。对暂时不具备联网监管条件但可实行电子帐册管理的企业,也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一日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办 广州市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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