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初审及上报 (审核 加工贸易处)
公开项目
内     容
办事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初审及上报
办事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相关问题》(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

办理条件

1.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按法定程序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2.企业已开业或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到位,经营符合合同、章程的规定; 
3.企业申请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合格; 
4.企业应具备严格的监管手段,以保证做到不将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毒或流入非法制毒渠道。 
5、企业存放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应符合消防、环保规定,应有足够的防盗设施。指派专人负责,建立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办理程序

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加工贸易处初审合格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一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符合国家有关条件,所附资料齐全的,必要时由我局(加工贸易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下厂核查。 
企业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后,应按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从收齐按规定报送的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部门。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经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2.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本文各项规定提出审定意见的申报文件(正本);
3.企业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对本土企业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仓储及使用情况(领证数量和实际进口数量)
4.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不得非法转卖的保证函,保证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商品名称、数量及用途;企业生产产品全过程均在本企业内进行,不非法转场加工;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不用于制造毒品或不流入非法制毒渠道;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有效进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企业的批文、批准证书副本2及企业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均为复印件);
7.企业最近一次领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证(正面及背面)复印件;
8.公安部门出具的《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易制毒化学品,需提供加工贸易申请表及进口料件清单。

申请书(表格)名称
(附示范文本)

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申请表
联系电话
020-88902220、88902228、38920415
办公地址
1.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209室;
2.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政务服务中心)
受理窗口
1.广州市外经贸局加工贸易处;
2.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415窗口。
办事网址 www.gzboftec.gov.cn
投诉电话 020-81097869
投诉处理时限 接到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处理
备注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主办 广州市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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