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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外经贸加函〔2010〕5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经贸局),广州开发区企业建设局: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产函〔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
商办产函 〔 2010 〕 9 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加工贸易管理,简化审批手续,现就加工贸易业务延期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 314 号)规定,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二、两次延期后仍无法完成出口,确需再次延期的,经营企业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提出再次延期申请,并提交情况说明报告,由原审批机关报请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不再报送商务部批准。
三、对出现三次及以上延期的企业,应严格管理,防范风险,督促企业及早完成出口或补税内销,履行核销手续。在其延期业务未完成核销前,从严审核其新申请加工贸易业务。
四、农产品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延期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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