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对象、条件及所需材料
软件出口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一、软件出口管理的合同登记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从事对外经贸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通关或网上传输方式向境外出口软件产品、转让软件技术和提供相关服务。包括:
(一)软件技术的转让或许可;
(二)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三)信息数据有关的服务交易。包括:数据开发、储存和联网的时间序列、数据处理,制表及按时间(即小时)计算的数据处理服务、代人连续管理有关部门设备、硬件咨询、软件安装,按客户要求设计、开发和编制程序系统、维修计算机和边缘设备,以及其他软件加工服务;
(四)设备出口等其他形式的软件出口。
二、软件出口合同实行在线登记
软件出口合同签订后,出口企业可直接在我局网站(http://www.gzboftec.gov.cn)进行网上合同登记。企业可在网上填写有关表格,连同扫描后的合同,从网上发给我处经办人。同时,将合同正本及其他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在预审通过后送我处。对符合合同登记要求的,我处将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三、企业申请《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需申报材料(一式1份)
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提供境内让与人与境外受让人签订的技术出口合同正本和复印件;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国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公司(企业)资格材料(复印件)。
四、软件出口合同经核查后,由市外经贸局发给《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申请人凭《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五、办理时限和承诺
1.登记机关自收到合同登记申请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软件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六、经登记的软件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当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外经贸局备案。
七、登记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331号)。
2.《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
经办和联系电话
主办:周木亮 88902312 传真:88900725
协办:区凤和 88902866
监督:江榕 周庠宏 81097466 88902385
办公地址:东风西路158号13楼1303室 技术贸易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