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
1、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审核程序和下放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126号) |
办理条件 |
1、 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2、不属于以下情况: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
办理程序 |
一般项目核准:企业--市外经贸局--省外经贸厅;
重点项目核准:企业--市外经贸局--省外经贸厅--商务部
注:该项目可通过“网上受理”的“境外企业设立网上预审”栏目进行预申报 |
办理期限及服务承诺 |
一般项目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外经贸厅核准;重点项目在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外经贸厅核准。 |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
一、一般项目的境外投资须提交:
1、上“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并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二、重点项目的境外投资须提交:
1、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5、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6、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7、上“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申报材料,不需打印;核准后申领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注:
“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登陆网址(http://fec.mofcom.gov.cn/zxbs/index.shtml),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以上书面材料一式2份,同时抄送所属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
联系电话 |
电话: 88902836、88902206、81070579、88906182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3楼对外经济合作处 |
办公时间 |
周一至周五 8:30-12:00,14:00-17:30 |
备注 |
一般项目的境外投资:指除重点核准外的境外投资;
重点项目的境外投资,包括:
(一)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二)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